张灿辉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离职后索要加班费被驳
来源:张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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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毛*、杨*等先后于2006年、2008年到某特种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上班,由于公司不给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而于2011323日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三人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一、确认其与特种车辆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其在劳动期间的养老保险;三、支付加班费、工资;四、支付赔偿金;五、返还焊工证等多项请求。

庭审中,对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加班情况,双方所述不一,张律师积极寻找并搜集有利于被告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个人档案表》、离职申请书、培训协议等以证明公司的主张,同时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方便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给予质证,使申请人的多项诉讼主张被驳回,最终为公司争取了最大的利益,将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幅度。

张律师提示:

公司在录用劳动者的时候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平日里做好上下班的登记,及时给劳动者支付工资,以免在以后的纠纷中因举证责任的不能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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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灿辉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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