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2年9月,马先生到某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岗位,月工资5000元,另有提成。
2013年5月,某公司以马先生泄露公司机密为由将马先生辞退。并且拖欠2013年3月-5月的工资。
2013年8月,某公司将马先生诉至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马先生赔偿公司损失一百多万元。
马先生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在律师的帮助下,立即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
裁决结果:
驳回某公司的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向马先生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共计约2万元。
律师建议:
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完善用工制度,确保在员工录用、离职手续上做到万无一失。否则,就会出现上述案例中,公司的诉请被驳反而被判处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