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于2010年3月30日入职安龙公司工作,岗位为焊工,工资由固定工资1300元、考核工资(0-900元)、其他待遇组成,月平均工资2352元。2011年3月范某以安龙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其加班费提出辞职,并于2011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龙公司支付其2009年5月4日至2011年3月23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赔偿金6900元、失业保险赔偿金100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23日期间延时工资958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395.5元、2011年3月1日至22日期间的工资2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52元,总计24729.5元。
张灿辉律师作为被告安龙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审理。对于范某加班情况、入职时间、双方所述不一,为此,张律师多方搜集证据,并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应聘登记表》证明其主张,在此基础上提出被告公司实行综合工资制不存在加班情况、被告公司与范某曾建立过劳动关系,但提出劳动关系已中断的抗辩主张。经法庭调查,在原告范某提供的证据不能显示2009年12月至2012你2月安龙公司支付其工资的记录,范某也未作出排除2009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劳动关系中断的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采信了被告安龙公司的主张,并作出赔偿范某2010年3月30日至2011年3月23日期间延迟加班工资2532.76及25%的经济补偿金633.19元、2011年3月1日至22日期间的工资1831.6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52元、2010年3月30日至2011年3月23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赔偿金1698.7元,合计人民币9048.3元。为被告方争取了最大的权益。
张灿辉律师提示:
劳动者在参加工作的时候应当和用人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对工资待遇、劳动报酬做出详细约定,在出现公司不及时支付工资、不及时缴纳保险费的时候,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更多的争取自己的权益做预防和准备。